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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讯】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多条件水蓬稞

发布时间:2020-11-04 09:03:35 阅读: 来源:表带厂家

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多条件

长江商报

全国讯:7月4日,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,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,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、社会福利类、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,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。简单地说,这三类社会组织将能无主管登记,无需挂靠主管单位。

时隔几日,又有新闻报道分析:这样的消息曾出现多次,如今则有人欣喜,也有人怀疑。那么,当民政部再次透露此消息,是否意味着“无主管登记”将能取得实质性进展?对此,有专家表示,民政部旧事重提,说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修订进展顺利,因为,“无主管登记”是这三个条例修订的内容之一。果真如此,那么实质性进展确实值得期待。

总之,是否放开登记,将直接取决于这三个条例的修订结果。当然,由于条例仍在修订之中,具体条文将会如何规定,我们不得而知,也难免留下些许疑问,譬如:这三类社会组织将如何界定?是否会存在模糊地带,以至于为它们的登记继续带来难题?不再挂靠主管部门,是否意味着成功登记一定顺利?

我们的疑问,源于地方试探所累积的问题。先后试探“无主管登记”的一些地方,在为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登记的过程中,其表现也是不尽相同,而大致共同的问题包括:其一,“无主管登记”所放开的社会组织类型,因为缺乏有效地界定,解释上出现了灵活性,从而形成了新的登记门槛;其二,虽然不用挂靠主管部门,但仍有资质审查,审查是否便利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部门的思路是否已向“轻登记,重监管”转变,而这又决定了管理思维门槛是否存在;其三,放开登记,意味着行政监管力度需要加大,意味着监管能力需要跟上,这对行政效能提出了很大考验,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尚未表现出自我更新的努力,虽然登记放行,但同时也形成了无形的门槛。

如果“无主管登记”从地方试探之举升格为国家行动,那么这些地方累积的共同问题,显然无法回避。而解决这些问题,唯有新修条例完善法律规定,明确界定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,避免模糊的解释;然后,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带动下,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。上述罗列的问题,首要原因在于没有国家法律规范,试探之举多靠地方政策推动,而当果敢的地方政策触碰到法律的瓶颈时,缺乏有效的行政办法,改革成绩难以体现。其次,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仍然沿用着较为传统的方式,面对新兴社会组织的管理,缺乏新办法,乃至缺乏信心。这也说明,创新社会管理与创新行政管理,是问题的两个方面,前者的带动下,后者必然要随之跟进。

我们可以说,“无主管登记”将成为趋势,即便实质进展仍待时日,但这一趋势已难逆转。从宏观层面说,国家“十二五”规划提出政府需转变职能,逐步向社会组织放权,加强社会组织建设;从微观层面来说,社会需求日渐精细,社会事务日渐繁杂,大量社会组织因而出现,并亟须合法的、独立的、明确的法律身份。我们深信,为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登记渠道,已无观念上的障碍,但这仍然只是放开了第一道门槛,其后的、无形的门槛,也许渐次放开,而这需要从完善立法、创新行政管理两个方面做出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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